中国农工民主党甘肃省委员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编辑: 更新于:2016-1-7 阅读:
中国农工民主党甘肃省委员会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15年12月19日农工党甘肃省六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严肃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干部管理体系、体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内监督以本党章程为准绳,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党内监督主要是对我省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党员等代表人士履行党内领导职责和廉洁行政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中国农工民主党甘肃省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中国农工民主党甘肃省委员会领导下履行职责,并接受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市、县级组织暂不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规模为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人。组成人员由同届省委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名,提请省委全委会议决定,并报中央监督委员会备案。
监督委员会委员届中如需调整,由省委主委会议提出,全委会决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议决定。
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副主委兼任,副主任由省委会常委兼任,委员由省委会委员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党员担任。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省委全委会相同。每年向省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并列席全委会议。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宣部合署办公,承办监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和本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精神、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党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省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和廉洁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党纪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涉及全省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和廉洁行政等问题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对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五)指导市级组织在当地中共党委领导下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了解、反映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要求,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的内容是:
(一)《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的遵守情况。
(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执行情况。
(四)谈心会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省、市级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信访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谈话和诫勉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廉政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有关制度,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相应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并可选用不同方式进行表决。议事过程、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做好会议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按党章和相关组织程序进行,并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应通过组织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属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任期内(届中或换届前)应向同级委员会述职或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应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参加会议。述职后,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谈心会制度,并将召开谈心会的情况书面向上级组织和监督委员会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谈心会负责,承担谈心会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通过谈心,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参加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民主评议和谈心会活动。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走访制度,不定期走访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谈话和诫勉制度,对党员干部在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和廉洁行政等方面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谈话、诫勉教育。
第二十一条 涉及监督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提交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于违反本党章程和党内外纪律的情况,按章程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接受各级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和监督委员会应按照本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类违反章程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和监督委员会要强化监督纪律,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成员,应予保护;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以监督为名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的,应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农工民主党甘肃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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