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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编辑: 更新于:2013-1-18 阅读:

健全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农工党甘肃省委会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基本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以及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矛盾纠纷呈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医院方面的原因:医疗质量、技术水平不高,给患者造成无法弥补和挽回的后果;医疗费用过高,超过了居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比比皆是。医患沟通意识淡薄,医护人员的态度生、硬、冷是患者对医院最不满意的地方。医护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作风欠严谨,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

2、社会方面的原因: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疗结果缺乏理性的认识。有些媒体出于“新颖、猎奇、轰动”吸引大众的眼球,过度介入和非科学性的报道往往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医患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途径解决。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途径解决耗时漫长,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患者不愿意选择司法解决。以“闹”为特征“协商”方式成了患者的首选。同时医院怕在社会上影响不好,采用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办法,陷入了“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

医患矛盾发展态势呈现出数量在增多,赔付费用在增加,发生层面在扩大。

二、甘肃省推行第三方调解的措施及效果

学习借鉴山西省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2011年2月,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甘肃医调委”)成立,是在司法部门备案、依法合理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团组织,接受省卫生厅、司法厅、保监会的工作指导。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由江泰保险公司作为保险顾问,建立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为基础的医疗纠纷防范、调解和保险赔偿体系。组成成员包括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资深的医护人员。整个调解过程都是完全免费的。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当事人依旧可以诉诸行政和司法手段。

2010年,省卫生厅、省司法厅联合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省内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11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并鼓励支持其他医疗机构也积极参与。目前,全省共有195所左右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截止2011年11月底,只有25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参加保险,有19所社区医院参加保险。省医调委成立十个月成绩显著。

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程序简单、调解免费、周期短等特点外,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①不同于过去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等让当事双方有抵触情绪的鉴定,调解机构形成了一个缓冲地带,避免了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起到疏导情绪,减少相互损耗,调解矛盾的作用;②有效地引入保险公司对医疗纠纷的介入,把纠纷调解到院外,既减少患者闹医院的现象,也降低了医院承担的风险,节约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③规范了医院的财务管理,限制了医院领导的权利,防止国有资产的严重丢失,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做到合法合规。

但该模式也有几点值得商榷:①凡参与第三方调解的,均须以购买一定的保险为前提,尽管医责险是一个管理型的险种,但它也是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保险费率、承保条件。据计算,三甲医院每年需缴纳的保费要超过目前医院自行购买的保费,影响三甲医院参加第三方调解的积极性。尽管江泰保险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但大家还是普遍担心医疗纠纷调解实际上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营利的手段,医疗纠纷调解的公益性有所变化;②担心保险公司倾向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单方制定的调解规则和统保方案不符合医院的利益要求。譬如保险赔偿限额和年保费调整的规定,降低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提高了医院的责任风险。

三、建议

(一)健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

省医调委确定的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符合甘肃省情,江泰医责险的模式也是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推广的模式。为了更好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建议:

1、加强领导,加大宣传,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学习借鉴海南省的做法,建立一个由综治部门牵头的,由宣传、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卫生、财政、民政、保监等多个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大调节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加大宣传的力度,有意识的增加第三方的权威性。要有强制性的措施以政府名义或市长令的形式出台《甘肃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省内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将参保情况列入平安医院建设、大型医院巡查和等级评审等考核指标体系,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挂钩,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鼓励支持其他医疗机构也积极参与,达到在不影响医患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解决医患纠纷,平息医患矛盾。

2、学习借鉴车辆缴纳交通强制险的做法,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性医疗责任险必须投保,附加险种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第三方参与除在医患之间形成一个有力的缓冲地带避免双方的直接冲突之外,可以使责任者避免因承担过重责任而陷于困境甚至崩溃。

3、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任何保险都是遵循“大数法则”、市场化运作的,只有广泛动员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责险的统保,使参保机构的数量、保费达到一定的基数才能有效降低费率,提高抗风险的能力。除政府加大力度强力推动、卫生部门给力动作之外,省医调委要加大宣传,尽快健全工作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敦促在其他市州尽快设立工作站,形成全省性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网络,早日实现卫生部“把医疗机构调解普及到县”的要求。

4、建立特殊医源性损害社会保险、救助体系。对一些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如无过错输血感染、重大或者新发传染病、接种疫苗引发疾病等,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承担这些风险。

(二)其他建议

1、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加强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明确医疗纠纷有索赔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能自行协商处理,必须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自行处理者将严肃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政府要加大对医院的投入,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杜绝医护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的作法,严禁各种开单提成,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医患沟通不足,是引发医患矛盾的主要因素。医院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医德考评体系,对医德医风差的医护人员要有退出机制。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譬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患者死亡部分存在立法缺项。法律对医疗纠纷以外的死亡赔偿有依据,而医疗纠纷死亡则没有;在医疗纠纷赔偿中涉及的精神赔偿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具体适用的法条没有准确的说法等,都给医疗纠纷的化解制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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