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
  • 大图切换1

参政议政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参政议政> 建言献策

关于建立甘肃省农村养老机制的调研报告

编辑: 更新于:2010-8-18 阅读:

农工党甘肃省委会

【摘要】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老人约占80%。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这些确凿的数据深刻地揭示了人口老龄化这股银发浪潮正日益逼近我们。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难题。本文作者通过实地调研,针对我省农村老龄人口的生活现状,提出了关注农村老龄人群的精神生活,建立农村养老机制、增加农村老龄工作专干等意见建议。

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老人约占80%。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这些确凿的数据深刻地揭示了人口老龄化这股银发浪潮正日益逼近我们。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难题。

2005年以来,国家接连5次给企业退休人员调高基本养老金,使全国大多数省、市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每月增加了500元左右,人均养老金每月领取额超过了1000元,使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缩小。但是,这5次大规模的调资,也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了工农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缩小城乡差距,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同命不同价”、“同劳不同酬”、“同建不同享”等问题仍然存在,工农差距较大的现实难以骤然改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再一次强调“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在研究制定二次分配政策时总是沿袭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思维,在着力改善老年人生活待遇时,仍然将农村老人闩在门外,使他们很难和城市职工一样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困养老”。

20099月和10月期间,农工甘肃省委会分别在兰州市榆中县连搭镇和城关镇、临夏州东乡县北岭乡和永靖县的三条岘乡、广河县的三甲集镇等乡镇进行走访调研,并与农村老年人和乡镇干部座谈。现将此次调研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省老龄人口的基本状况

目前甘肃省人口2628.12万人口,60岁以上老年人303万人,占人口11.53%65岁以上老年人199万人,占7.58%,我省属老龄化省份。全省百岁以上老人360人,五保老人67626人,有敬老院528所,入院老人3400人,占老人总数的0.11%。我省目前有国扶贫困县43个,省扶贫困县8个,有绝对贫困人口169.3万人,其中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140万人,特困老年人口23万人,占绝对人口的11.8%

甘肃省老龄委办公室自200710月起,在普查数据基础上,选取甘肃一些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市县乡村建制区域样本,对农村老年人和“空巢家庭”老年人进行了问卷或入户调查,并于近期公布了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在甘肃省219万多名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中,有76.8万老年人生活处于“空巢”状况,约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35%。甘肃省老龄委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李守康介绍,调查中所指农村“空巢家庭”老年人主要包括独居老年人(无子女或未与子女同住,以及散居“五保”老人)和老年夫妇、仅与未成年孙辈同住的老人、两代老年人同住的老人、同其他老年人同住的老人等五类老年人。调查显示,“空巢老人”普遍缺乏照料,因为自身及地方经济条件限制,大多只能选择居家自养;“空巢老人”的家庭大多生活困难,年人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45%;“空巢老人”健康状况也比较差,在被调查的老人中,70%以上疾病缠身;“空巢老人”居住条件大多也比较差,74%的老人居住平房,且住房陈旧条件差;与此同时,近半数“空巢老人”还要承受“啃老”负担,承担家庭农业生产。

2003年,甘肃省政府86号文件规定省市县三级分别对100岁以上、95-99岁、90-94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的生活补贴。

二、目前农村老人主要面临的问题

1、养老方式以家庭养老为主,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推行和农村人就业、生活方式的逐步改变,延续数年的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功能越来越弱,由此出现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使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难以保障。目前农村的家庭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同堂式。这是典型的传统农民家庭,三代和四代同堂,老人与一个子女或几个子女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相对来说这种家庭由于劳动力多,人员多,生活还是比较富裕的,老年人的生活等基本能得到保障。二是供奉式。这种养老方式是老人独居,子女定期向老人支付货币和粮食。但是这些老人仍然还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在儿女们的帮助下度过晚年。三是空巢式。这种养老虽与子女合住,但子女长期外出打工经商或季节性外出,留下家务活等由老人照顾。这种家庭的老人日子比较艰难,尽管吃穿不缺,平时依然靠自立,更重要的是精神生活永远得不到满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输出力度的加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四是寡居式。这种养老是那些自尊特别强的老人,虽有儿有女,却谁也不靠,或想靠靠不上,只能自力更生,靠分得的土地收入以及微薄的劳动能力度日。

2、医疗救助以基层医疗为主,看病难、看病贵仍然存在

对多数农村老人来说,受经济、生存条件和观念的影响,有病只能依靠乡村医生,打打针,吃点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老人得了大病或许可以住院治疗,而其余的老人只能小病硬挺,大病等死,部分家庭因巨大的医疗费用而致使孩子失学、家庭生活难以维持。

3、精神生活以聊天为主,孤独难耐

中国古来就有“老来怕空”、“家有万金,不如儿女孝心”的说法,讲的就是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重要性。而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及其贫乏,但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长,文化设施的老化和欠缺也不能满足老人的需要,农村大部分老年人只能以聊天作为唯一的精神文化生活。

4、居住以窄小房屋为主,条件简陋

我省由于经济条件落后,部分老年人依旧居住在土砖结构的住房内,这样的住房光线差、比较潮湿,而且不安全,随时都有塌陷的可能。也有少数老年人以借宿为生,由于劳务输出的加大,农村有家无人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老年人和亲生子女在饮食、心理、生理等诸多方面出现了差异,只能以给别人看家的形式借宿在别人家里。

三、农村养老面临困境的根源探析

农村养老问题面临困境的主要根源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规模缩小,养老功能弱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从而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不如城市取得的成效大,但其拥有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供养老人的功能逐渐削弱。过去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而且精力上力不从心,靠儿养老的传统模式逐渐改变。

2、人口流动加快,留守老人增多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因打工在外难以较好实现。为了改变生活和摆脱贫困的处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年轻人不满足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大量向城市流动,进行务工和经商。留守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绝大多数老人的生活要靠自己,处于自养状态,同时还要承担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

3、农村老年人自养能力较低

这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较低,一年辛苦下来,除了必要的开支已所剩无几,特别是不发达的农村收入更低;二是给孩子成家和盖房子是农村人的最大开支,许多家庭把多年积蓄花光,甚至还背上外债;三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子女婚嫁及家庭投资,而不是靠自己的储蓄来养老。因此,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赖子女,由于代际之间经济交流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费用远远低于供养子女的费用。

 此外,随着教育消费的增加和医疗制度改革,使农村许多家庭本已拮据的生活更加贫困,有的负债累累。现在的孩子从上小学至初中、高中、大学,其花费是过去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农村人也已认识到读书是改变个人和家庭面貌的重要出路,宁愿自己受贫,也要供养子女上学,这也使老年人成为家庭边缘人而被忽视、歧视,甚至虐待的一个现实因素。

4、年轻一代敬老爱老意识匮乏

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老年人原有的优势地位正在失去,年轻一代敬老爱老意识匮乏,致使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正在淡化、丢失。在过去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村老年人熟悉耕作技术,有丰富的生产经验,掌握着家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家庭和社会地位较高。现在挣钱靠科学、靠技术、靠外出打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使老年人失去原有的优势。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产生纠纷。尤其在当今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思想活跃,传统养老观念受到挑战,年轻一代在思想上基本认同养老的同时,行为上则表现得更为现实和自我。

5、农村集体经济脆弱,农村社会化养老举步维艰

与城镇一样,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其实是一种福利和救助制度,主要由集体经济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虽然国家在城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也在农村推行了养老保险,但于集体经济脆弱等多种原因,根本无力承担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而完全要农民自己承担。对农民而言,社保养老保险与商业性养老保险无异。由于社保的养老保险没有商业性保险灵活,对农民的吸引力十分低,农村养老保险举步维艰。

四、意见建议

农村家庭养老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养老成为现代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还是一种很重要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在目前我们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要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 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法律对强化家庭养老的重大作用,通过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严格执法。政府拿出一定财政支持,对贫困地区偏向或加大资金投入。

1、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内涵和范畴。几千年来,孔孟首倡的孝道,历经朝代更迭而日臻完善,成为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极端利已主义思想膨胀,不仅不履行对父母、对老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刁难甚至虐待老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由此通过多各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其现实意义。通过这种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老人不仅是家庭奠基人,为社会创造财富,年老后理应受到尊敬和照顾,不尊重甚至虐待老人于法于理于情皆不容。并通过社会舆论约束,从道义和制度上规范人们的尊老敬老行为,改变过去片面的儿女不养老和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老观念,使老人时刻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保持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

2、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我国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因此,应制定单独的《养老法》,把家庭与社会的养老义务都明确化、制度化,让养老有法可依。

3、给高龄老人发生活补助金

甘肃省政府颁布的200386号文件要求对90岁以上老人每年发生活补贴,客观来说90岁以上长寿老人数量很小,没有普遍性,建议政府参照86号文件规定,从财政拿出资金,每年给7079岁老人每年发200元生活补贴,8089岁老人每年发300元生活补贴。这笔数额很大的资金那里来,可以参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模式启动国家资金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60岁老人每年发300元养老生活补贴,可以由子女每年交纳100元,各级政府筹集200元,最后由政府统一发到老人手里。

4、乡镇增设老龄办事机构

乡镇增设老龄办事机构,设老年人专干,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和服务老年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增设老年人年度健康检查专项资金,并建立农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形成农村有人管理老年人的事,依章办事,有钱管事的局面。具体人员设置多少,可以参照人口计划生育系统乡镇配备专干的模式和要求去执行。

5、村舍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室

有条件的村社给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室,也可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活动室,预计投入5万元。让寡居老人和空巢老人们有个活动空间,以便他们互相照顾和关怀。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