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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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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社会综合干预体制创建“零暴力社区”的建议

编辑: 更新于:2010-8-18 阅读:

农工党甘肃省委会

【摘要】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也是促进妇女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然而家庭暴力是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且呈现上升的态势,在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综合干预体制,创建“零暴力社区”的建议。

一、背景意义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也是促进妇女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然而家庭暴力是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且呈现上升的态势,在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构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干预体系和创建“零暴力社区”示范点,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危害等方面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些对策。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中国,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比较严重;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目前调查结果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现出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据省妇联统计,家庭暴力投诉约占妇联系统每年信访总量的25%左右,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在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女犯人中,有很多就是由于长期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而无法摆脱最后走上了以暴治暴的犯罪道路;家庭暴力也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家庭暴力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走近家庭暴力,我们会体尝到那么多家庭从美满到破碎的辛酸泪……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而且越来越广泛和严重?问题是复杂的,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如夫妻相处模式和沟通不良、情绪管理不善、心理障碍等等。

  ()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性质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 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等等。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综合干预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系统的社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须形成国家、社会、政府相关机构、媒体、社区基层组织等多层次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综合干预体系来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

1、建立多部门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综合干预体系

建立由政法委、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工会、妇联、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社区等多层次的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对受家暴妇女的救助,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反家暴工作网络,建立反家暴的协同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助、庇护、心理咨询等一站式人文关怀服务。对重大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研讨、干预和跟踪落实与服务,建立转介和支持的网络平台,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能在社区推广和试点,加强干预力度和社会影响力,探索合作的渠道和综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

2、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

公安机关在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台的基础上,在各派出所建立“110”家庭暴力投诉站,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先期出警、化解矛盾、依法处理,使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第一时间被及时制止。司法部门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法律志愿者队伍要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接受妇女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代写诉状等免费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建立区级“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缓和家庭矛盾冲突,尤其对家庭暴力发生后可能激发的恶性暴力事件起到一定的规避作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法院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依法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建立“妇女干部陪审员制度”,代侵害妇女儿童严重的恶性案件邀请妇女干部参与审理。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案件得到公证处理。

3、 建立“零暴力社区”示范点

结合“平安家庭”、“首善社区”的创建活动,在社区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站(点)、心理咨询中心,接待信访、调节受害者心理、对施暴者心理矫治、转介处理,建立热线,开展人文关怀和多方位延伸服务,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的创建试点。针对目前社区工作人员紧缺和开展相关方面工作能力不足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政府可以购买社会组织的一些专业服务来支持社区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对一些开展相关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大力支持,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等。

4、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家暴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府宣传部门、媒体、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律宣传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三八”维权周等公众宣传日,组织社会各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途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升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媒体对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公益活动应给予一定的免费空间来宣传。

总之,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任重而道远,希望社会各界能联动起来,共同构建“超前预防、综合干预、延伸服务”的家庭暴力社会综合干预体系,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执笔   杜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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